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考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考蘭因犯竊盜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王考蘭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2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暨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及刑事宣示判決筆錄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周賢銳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盧姝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