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081號原告統帥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美麗 訴訟代理人 祝正華
陳盈金 被告 劉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