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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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博揚選任辯護人吳美津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前於民國102年11月21日業經辯論終結,原定102年12月13日宣判,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訊問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02年12月17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合議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施建榮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蔡嘉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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