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9號原告禾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經宇 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 律師被告總成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肇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有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按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前揭支付命令聲請狀係由訴訟代理人聲請,惟所附委任狀委任人並未用印,其代理權顯有欠缺,應補正合於法定程式之委任狀。
二、另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仟貳佰貳拾捌萬柒仟肆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玖萬陸仟壹佰伍拾貳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拾玖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上,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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