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5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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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5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一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滕治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一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得億億企業有限公│湖口鄉農會│叁萬元│九十二年一月八日│FA0八五二二九││││ 司葉麗美 ││││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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