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309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北小字第309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項中明
被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北小字第309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玖拾捌元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
的物提存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3月8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泰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約定借款期間為自萬泰銀行核准之日起為期1年,期滿30
日前如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萬泰銀行審核同意,視
為以同一契約內容繼續延長1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
時亦同,並以GEORGE&MARY卡作為工具循環使用前揭貸款
,利息按固定年利率18.25%計付,如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
繳款時,延滯期間按年利率20%給付遲延利息,並約定如有
一期未清償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並
繳付利息;詎被告僅攤還本息至93年10月6日止,仍積欠新
台幣29,498元尚未清償,茲因萬泰銀行將其對被告之債權讓
與給原告,嗣再將受讓債權之通知以公告方式代之,業據其
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債權
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
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
39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
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
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台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蔡金臻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
、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