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5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五五號
原告子○○
辰○○寅○○甲○○戊○○己○○丁○○壬○○辛○○庚○○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區○○里○○街○段○○○巷○弄○號兼右十一人訴訟代理人卯○○住南投原告丑○○住高雄被告丙○○住南投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南投縣○○鎮○○段第二五四地號,面積二九五點七六平方公尺土地准予分割。其分割方法為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九八點七五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取得,如附圖所示B部分面積一九七點零一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公同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㈠、坐落南投縣○○鎮○○段第二五四地號,面積二九五點七六平方公尺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其中被告應有部分為一萬分之三三三九,其餘應有部分一萬分
之六六六一由原告所公同共有,上開土地並無不得分割之特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
㈡、本件兩造在系爭土地上之房屋,因九二一大地震全毀,至今無法重建,經多次協議不成,爰提起本訴,請求裁判分割,其分割方法如附圖所示。
三、證據: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件、地籍圖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求為判決:
㈠、聲明:同意本件分割方案。
㈡、陳述:本件系爭土地業經先祖立分鬮書,約定各人所分管之位置,請依該分管之位置為分割。
三、證據:提出鬮書影本一件、戶籍謄本一件、地籍圖一件、地價稅繳款書影本二件為證。
丙、本院依職權履勘現場並會同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人員為現場測量,作成複丈成果圖附卷。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南投縣○○鎮○○段第二五四地號,面積二九五點七六平方公尺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其中被告應有部分為一萬分之三三三九,其餘應有部分一萬分之六六六一由原告所公同共有,上開土地並無不得分割之特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茲因兩造在系爭土地上之房屋,因九二一大地震全毀,至今無法重建,經多次協議不成,爰提起本訴,請求裁判分割,其分割方法如附圖所示。被告同意分割,惟以本件系爭土地業經先祖立分鬮書,約定各人所分管之位置,請依該分管之位置為分割等語置辯。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坐落南投縣○○鎮○○段第二五四地號,面積二九五點七六平方公尺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其中被告應有部分為一萬分之三三三九,其餘應有部分一萬分之六六六一由原告所公同共有,上開土地並無不得分割之特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經協議分割不成等情,均為被告所不爭執,復有原告所提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件附卷為證,堪認屬實。查系爭土地為建地,依其使用目的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且兩造未訂有不分割之特約已如前述,核與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相符,是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應予准許。
三、查系爭土地上兩造原建有房屋,嗣因民國八十八年發生九二一大地震,致使系爭土地上之房屋除被告所有之房屋仍位於附圖所示A部分,及原告所搭建之鋼駕石綿瓦造房屋尚在附圖所示A之位置外,大部分已傾倒或半倒,而不堪使用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復經本院現場履勘屬實,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參酌兩造之請求及渠等依其先祖所立分鬮書所示而實際占有使用之情形,並經協調兩造所同意之分割方案,定其分割方法為: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九八點七五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取得,如附圖所示B部分面積一九七點零一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公同共有。
四、按分割共有物之分割方案,係屬法院依職權所定,兩造所提出之分割方案,係供法院於決定分割方案之參考,是本件原告之請求雖有理由,但被告就本件分割方案所提出之防禦方法,亦屬防禦其權利所必要,爰就本件訴訟費用之分擔,酌定由兩造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邦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B書記官陳健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