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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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0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蘇明正 上列聲請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示。
二、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權人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甚為明確。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蘇明正聲請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為裁定,然聲請人並非檢察官,此觀卷附聲請狀已明,是依上開規定與說明,其聲請顯不合法,爰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鎮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