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01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 范文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0,846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范文譯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440,846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1、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