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98號
營)
法定代理人 黃璟隆
債務人 林柏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中關於「新北市立土城醫完(委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興建經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立土城醫院(委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興建經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所為114年度司促字第1698號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新北市立土城醫完(委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興建經營)」之記載,係「新北市立土城醫院(委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興建經營)」(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內向本院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