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3號
原告 陳素雲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 律師
被告 黃和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金簡字第31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林信宇
法官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