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4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4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文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叁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