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保險簡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謝周梅芳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17,8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