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66號抗告人 陳淑芬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即相對人協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抗告狀繕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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