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665號聲請人 陽光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武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陽光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更正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聲請狀表明於110年12月向相對人提示付款,利息起算日應自110年12月起算)。
三、表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之「年月日」。
四、更正請求利率(本票上並未約定利率20%,請更正請求為法定利率6%。)。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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