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94號聲請人 張珈寧 代理人 張丹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39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10年度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