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0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3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內建燒錄機)壹臺、盜版DVD光碟片參片,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除「96年6月13日」更正為「96年5月25日」外,餘均如附件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經檢察官以民國96年度偵字第1959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並已屆滿,有上開處分書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電腦主機(內建燒錄機)1台、盜版DVD光碟片3片,均為被告所有,且分別為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葉玉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