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33號聲請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利害關係人乙○○聲請人聲請為展貿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展貿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第208條之1及第211條之規定,於董事準用之。」、「公司法第208條之1所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第108條第4項後段及非訟事件法第18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展貿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原僅以 林來旺 為董事,林來旺已於民國97年4月20日死亡,致該公司無法定代理人得合法收受稅捐稽徵文書,而乙○○曾於96年間為該公司負責人,於95年5月2日談話記錄說明其亦曾受僱於該公司且擔任帳務管理及處理相關業務職務,其對該公司營運狀況及帳務管理情形應最為知悉,當適於擔任該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並提出林來旺除戶資料、展貿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影本、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經濟部96年5月8日經授中字第09632085950號、97年2月20日經授中字第09731757140號、97年5月8日經授中字第09732230620號函、談話記錄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意旨與聲請人提出之資料相符,展貿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既屬私營利法人,如無特別事故,其臨時管理人由原法定代理人之繼承人任之,雖屬適當,然林來旺之繼承人均居住於雲林縣,對於該公司之營運狀況未必較前負責人乙○○知悉,而乙○○既曾於該公司擔任帳務管理及處理相關業務職務,顯然較林來旺之繼承人適宜,爰選任乙○○為該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公司法第208條之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