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747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號丁○○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3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2月27日起至123年2月2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丙○○於①93年3月5日②95年5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800,000元②2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3年3月5日②100年5月19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丙○○自①98年1月5日②98年1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2,275,520元②98,832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相對人丙○○於93年6月9日已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丁○○。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4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一般房屋擔保放款合約影本2件、放款帳號歷史資料查詢、客戶歸戶查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交通銀行函影本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74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縣│永康市○○○段│401│建│78.19│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丙○○、丁○○應有部分各2分之1│└────────────────────────────┘┌─────────────────────────────────┐│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74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2│臺南縣│永康市○○○段│413│旱│167.72│90000分之2065│├──┴───┴────┴───┴──┴─┴────┴───────┤│所有權人:相對人丙○○應有部分90000分之1032││相對人丁○○應有部分90000分之1033│└─────────────────────────────────┘┌─────────────────────────────────┐│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74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3│臺南縣│永康市○○○段│417│旱│27.47│90000分之2065│├──┴───┴────┴───┴──┴─┴────┴───────┤│所有權人:相對人丙○○應有部分90000分之1032││相對人丁○○應有部分90000分之1033│└─────────────────────────────────┘┌─────────────────────────────────┐│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74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4│臺南縣│永康市○○○段│420│旱│270.75│90000分之2065│├──┴───┴────┴───┴──┴─┴────┴───────┤│所有權人:相對人丙○○應有部分90000分之1032││相對人丁○○應有部分90000分之1033│└─────────────────────────────────┘┌──────────────────────────────────────────┐│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74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27│臺南縣永康│臺南縣永│4層樓房│24│41│41│41│14│平│鋼筋│12│平│全部│││3│市○○○路│康市永和│鋼筋混凝│.0│.3│.3│.3│8.│方│混凝│.6│方│││││475巷60弄2│段401地│土造│8│7│7│7│19│公│土造│6│公│││││7號│號│││││││尺│││尺││├──┴─┴─────┴────┴────┴─┴─┴─┴─┴─┴─┴──┴─┴─┴──┤│所有權人:相對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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