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唐美琪 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民事庭法官陳威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魏慧夷附表:
一、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請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之存摺影本(內頁補登至本裁定送達後)。
三、聲請人現任何職?請提出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
四、提出聲請人擔任「藍語電子遊戲場」、「戀戀珊瑚嶼禮品藝品企業行」、「捷運企業社」、「鵝莊茶鵝專賣店」負責人之期間,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並說明該事業營業情形。
。
五、說明本件更生聲請前5年內,聲請人名下有無不動產?如有,異動情形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