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之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查,受刑人所犯上揭數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條件,爰聲請就前開二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