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84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字第8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基簡字第84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羈押於臺灣基隆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10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被告施用毒品期間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曾有施用毒品而經觀察、勒戒,仍未戒斷其施用毒品之惡習,又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惟其所犯究屬自戕行為,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盧鏡合附錄論罪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毒偵字第1099號被告甲○○男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巷○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現於臺灣基隆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1月25日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22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1月18日某時,在基隆市○○路○○○巷○○弄○○號2樓租屋處,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同年月20日晚上6時50分,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於基隆市○○路○○○巷○○弄○○號2樓前路邊拘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半成品1批、麻黃素原料等乙批《以上持有毒品部分均另由本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954號提起公訴》,另經警徵得其自願性同意採驗尿液,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甲○○坦偵查中之自白。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98年3月27日調科壹字第09800104630號鑑定書各1份。
㈢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檢察官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文聰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