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1日通知聲請人定期補繳,該通知業於98年4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本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民事庭法官陳威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