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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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拾壹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楊萬益法官柯雅惠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祝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