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整字第一號
聲請人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 江國裕 代理人 黃冠豪 律師聲請人聲請補派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派 李國祥 為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已准許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並選任江國裕、 吳漢梁 、 陳敏利 為重整人。茲因陳敏利業務繁忙,不克執行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職務,為利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務之進行,推薦李國祥為重整人,其現為台灣資生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倈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及台灣芳婷絲股份有限公司名譽董事長,對公司經營實務甚為熟悉,如由其擔任重整人則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將能順利進行。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且經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中國農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依公司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項規定,選派李國祥為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人。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