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撤緩偵字第3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貳台(含IC板貳塊)及代幣壹佰參拾伍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台二台(含IC板二塊)及代幣一百三十五枚,為被告所有供其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為沒收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淑鈴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