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1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汪美鈴 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汪美鈴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汪美鈴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