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37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竣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書記官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