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湖小字第94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余永川
複代理人 楊振德
被 告 張蕙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
一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伍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仟伍佰零伍元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張蕙翎前就讀新北市私立開明高級工商職業學
校,邀同訴外人 張書偉 (已歿)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
「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下稱系爭借據),約定於
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內,由借款人於該教育階
段各學期開始前,出具撥款通知書分次動用,嗣原告依被告
及張書偉於此教育階段內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二筆,金額
共計三萬零三十五元。依約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開
始分二十四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
倘借款人未依約償還本金或利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
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
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自一
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積欠本金七
千五百零五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屢催未
果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借據、臺灣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利率資料、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等件為證,被
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
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
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承前所述,被告向原告借款
,尚積欠七千五百零五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
清償,自應負給付之責。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本件訴訟費
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二十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三百
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孫萍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應繳納第二審訴
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人應
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未依期提出,無庸命補正,法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吳沁莉
附表:
┌───────┬─────────┬─────────┐
│本金│利息│違約金│
├───────┼─────────┼─────────┤
│新臺幣七千五百│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
│零五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二年三月七日止,│零二年二月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
││點八三計算之利息,│點一八三計算之違約│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金,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二年二月二日起至一│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百零二年三月七日止│
││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息。│零點三六六計算之違│
│││約金,暨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三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零點五六六│
│││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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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一千元
公示送達刊登新聞紙費一百元
合計一千一百元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