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71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被   告  蔡利哲
       蔡文傳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271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1月13日下午2時1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0日下
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賴建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蔡利哲於民國95年12月22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蔡文傳陸續向伊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205,
545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償還
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期
,而被告蔡利哲於99年6月畢業,依約應自100年7月1日
開始還款,詎被告自102年1月1日起即不為清償,尚積欠
伊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信
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就學貸
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均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湯正裕
法官賴建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湯正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400元
合計2,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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