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8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3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ENKEN」商標圖樣之輪圈肆個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調偵字第二六四號予以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九日確定,於九十八年九月八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四個,係仿冒之商品,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仿冒「ENKEN」商標圖樣之輪圈四個,係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之商品,係屬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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