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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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30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林政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甘能博 、廖鳳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出具代理人 林正達 具代理權限及其具體權限內容為何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