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3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354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吳秀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零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肆仟零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零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叁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