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302號債權人 鄭偉鴻 代理人 廖繼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廣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吳允芃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吳允芃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釋明請求之憑證。(依狀附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所載發票人應僅為廣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侯群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