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自緝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緝字第二О號
自訴人丙○○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李偉如 律師具保人甲○○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十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周玉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瓊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