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2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2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進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玖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件聲請人未陳明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之計息期間及利率,該部分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