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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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43號聲請人日謚空調電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8年03月16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0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64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瑞誠 聯合會計師事務│上海銀行桃園分行│96年10月20日│95,000元│VA0三六五三四│││1│所 戴佑梅 ││││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邱飛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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