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421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4216號

原告 陳韻淳

被告 高銘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0,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3,86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36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860元

合    計      3,86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