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4216號
原告 陳韻淳
被告 高銘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0,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3,86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36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860元
合 計 3,8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