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原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原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原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順儀選任辯護人陳建宏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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