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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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35號原告 陳春任 原告 陳聖元 被告瑞德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德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即原告公司股東名簿登記之股款),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