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毒抗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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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毒抗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毒抗字第833號抗告人即被告 劉珮雯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裁定(111年度毒聲字第36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珮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即被告劉珮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所為111年度毒聲字第362號裁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惟其抗告書狀僅記載抗告理由後補等語,未實際敘明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黃裕堯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