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50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交簡字第503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智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速偵字第55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智堯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許智堯於民國103年8月6日17時許,前已服用酒類(啤酒),而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應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標準,且其既知悉上情,卻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40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轉彎處,因酒醉注意力、反應力、控制力欠佳,而撞擊馬路中央分隔島電線桿肇事,經警獲報到場處理,並對許智堯施以酒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9毫克,始悉上情。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
1.被告許智堯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2.酒精濃度測試報告。該報告顯示,被告為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9毫克,確逾前述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標準。
3.高雄巿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及現場照片。依卷附照片所示,被告所駕車輛係衝上安全島撞擊電線桿,前方保險桿有明顯毀損,足認肇事時衝擊力甚大。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而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18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下稱甲案);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306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同法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559號駁回上訴而確定(下稱乙案);再因恐嚇案件,經同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170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丙案);前述甲、乙、丙案嗣經同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142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100年11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於101年4月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前述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又卷附高雄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固勾選被告之自首情形為:「報案人或勤務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肇事人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惟此所謂被告承認「肇事」應係指被告就其駕駛前述自用小客車發生車禍一事而言,至於被告就酒後駕車之犯行部分,細究全案卷證,未見被告於警對之實施呼氣酒精測試前即有自首之情形,而係於警方據報前往處理,對其實施呼氣檢驗後,始自白犯行,難認有自首規定之適用。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前因酒駕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交簡字第319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前述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未能確實省思飲酒後駕車行為所衍生之高度潛在危險性,猶在社會大眾俱普遍認知酒駕之重大危害而業凝聚應予嚴懲之高度共識,且政府亦因應前述共識,先於102年3月1日提高行政罰則,繼於同年6月11日修法提高酒駕刑罰後,執意在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9毫克之情狀下,貿然駕車行駛於本市○○道路,僅為求一己便利,無視其他用路人全體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不諱,且本案犯行雖已肇事,幸未釀成他人傷亡,及被告自陳其之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業工(參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暨本案被告肇事時駕車衝撞之力道非輕等一切情狀,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之刑,及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書記官郭淑芳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