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2號上訴人羅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國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萬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萬肆仟玖佰叁拾肆元(2,681,995+1,023,239=3,704,934),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陸仟伍佰玖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請一併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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