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上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4月30日以法矯字第096001567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6年11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廖柏基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利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