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8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8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815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37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
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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