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現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98年度上訴字第477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高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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