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減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等2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王伯文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廖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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