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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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2號原告 謝建宏
謝建思
謝黎淑滿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黎育彤 上列原告與 彭貴美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萬2438元【計算式:(997地號土地面積390.97㎡×土地公告現值1500元/㎡×原告權利範圍共計3/6)+(999地號土地面積1292.28㎡×土地公告現值1500元/㎡×原告權利範圍共計3/6)≒126萬2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73元,請如期補繳(請先繳納調解費新台幣2000元;若調解未成立,再於日後五日內補足餘額1萬1573元)。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之土地之清晰地籍圖謄本。並說明土地使用現況(彩色近照)、出入道路位置(另依地籍圖標示)。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