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85號上訴人 王慧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金波 因1.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68,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54,5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