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65號聲請人聯合利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致仁 訴訟代理人 許詩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1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王兆飛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豔秋附表:
┌──────────────────────────────────────────────────────┐│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6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呈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慈│101年11月15日│7,124元│QE一二一六一三│││1│司│文分行│││四││└─┴─────────┴─────────┴───────────┴────────┴────────┴──┘